安安,掃清企業一切用工風險
10年專注勞動法律法規,只為企業解決用工風險

無論是對于單位還是勞動者,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后,工傷賠償一直以來都是雙方最關心的,也是產生爭議最多的。
產生工傷、工傷認定、勞動能力鑒定、協商賠償、仲裁賠償是處理工傷的一般步驟。對于一些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存在其他用工問題的用人單位,大多會選擇協商賠償,而協商賠償的金額大多會低于實際的賠償金額。
實踐中,部分單位利用勞動者不懂具體賠償標準,與職工簽訂遠低于實際賠償標準的協商賠償協議。
這樣的協議即使是職工簽訂了,也是可以反悔的,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。
既然是可以反悔,那職工受傷后主動找單位協商賠償,然后反悔經過程序賠償,是不是就能多賠一筆呢?
【案例】
李峰2010年10月進入某私營橡膠制品工廠上班,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工廠也沒有為李峰繳納社會保險。
2011年8月20日,李峰在上班時受傷,造成左手食指和無名指部分損傷,立即送往醫院治療,醫療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。
治療后李峰主動找到公司要求協商賠償,由于公司沒有給他繳納社保,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賠償,公司也傾向于協商賠償。
李峰經過治療康復后,2011年10月,公司與李峰簽訂了工傷協商賠償協議。
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補償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工資2.3萬元,李峰傷好后繼續留在公司工作。
2011年12月,李峰聽朋友說他這傷經過工傷認定的話至少可以賠十幾萬,于是李峰自己去申請了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。
之后被認定為工傷,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9級,李峰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。
公司表示,雙方已就工傷處理達成一次性補償協議,公司也支付了款項,不應再次付款。
李峰表示,簽訂協商賠償協議時自己不知道應該賠多少,屬于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,應該屬于無效協議。
最后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李峰的訴求,協議標準依照實際賠償標準予以補差。
簽了工傷私了協議可以隨意反悔嗎?
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,已經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評定,勞動者或其親屬對于工傷待遇賠償標準是明確的情況下,作出工傷私了的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,承認其法律效力。
未經過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等級評定,達成工傷私了協議。協議賠償標準高于實際賠償標準應當認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,按照協議支付工傷賠償。如果協議賠償低于實際賠償標準,勞動者提出存在重大誤解,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補差。
掃一掃了解更多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