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安,掃清企業一切用工風險
10年專注勞動法律法規,只為企業解決用工風險

小劉上班時違反公司流程操作,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,公司予以降低工資的處罰,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?
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所支付的勞動報酬。單位中不同崗位制定不同的薪資標準是由用人單位自身決定,但并不意味者用人單位有員工薪資的自主權。
常見降薪情形
公司經濟陷入困難需要降低用工成本度過危機
職員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降低工作安排減少工作內容、
職員沒有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連續績效考核不合格
調整工作崗位、降低職位后本職位薪資低于原崗位
職員失誤或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帶來損失
這些情況下,用人單位認為降低員工工資是理所當然的,至少在部分企業老板眼里這種想法是存在的。然而在勞動法律已經完善的今天,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?
【案例】老員工犯錯遭降職降薪 起訴克扣工資要賠償
姜麗(化名)2012年進入某貿易公司擔任銷售顧問一職,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,約定薪資為2800元每月加2%的銷售提成。
2015年,姜麗已經升任銷售經理,合同到期后雙方簽訂了經理崗位的勞動合同,約定工資為6000元每月加部門總業績提成。
2016年3月某日,姜麗在與客戶公司溝通時與客戶產生言語沖突,客戶取消訂單的同時還傳播了一些公司的負面信息,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。
公司經研究決定對姜麗以降薪降職處罰,將其職位降為代經理,工資也降為5000元每月加個人銷售提成。考慮到姜麗在公司是老員工了,并未出書面的處罰通知。
姜麗雖然心頭不平但也只能答應了,兩個月后姜麗申請恢復原來職位和待遇遭到拒絕。
隨后姜麗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,向公司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,并提出勞動仲裁。要求要求公司支付三四月的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。
仲裁裁決:支持姜麗的仲裁請求,某公司需支付姜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2016年三四月的工資差額。
勞動者的薪資、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,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的更改,對勞動者降薪相當于變更勞動合同,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并且想成書面的文件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
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
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
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…(二)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…
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:
(一)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;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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